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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尹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877号罪犯尹某某,男,汉族,生于1994年6月19日,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开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开法刑初字第00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尹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154元(未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8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1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尹某某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某某系累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尹某某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未积极执行罚金刑,亦未退赔被害人损失,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某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智华审 判 员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