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仙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77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5)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8日至6月23日间,被告人陈某甲注册一个微信号为“某某甲兮”的女性虚拟身份,从网上下载美女图像冒充自己,让被害人黄某甲误认为其为美女,与其聊天交往。在交往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生病需要动手术、欠债等理由,先后共计20余次骗走被害人黄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577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指认照片,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单、中国工商银行帐单,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视听资料银行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多次诈骗,可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陈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起至二0一七年八月五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某甲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给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五万七千七百一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国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