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4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石文信与石文坚、方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信,石文坚,方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053号原告石文信。被告石文坚。被告方巧珍。原告石文信与被告石文坚、方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9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9月2日计算至2015年11月1日,以后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文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文坚、方巧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石文坚、方巧珍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2日,被告石文坚向原告借得人民币3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石文坚出具了借条一张。但至今,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石文坚、方巧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石文信借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9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5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陈瑛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