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凤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许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凤民初字第204号起诉人:许某,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身份证号码:×××662X。本院收到起诉人许某诉曾赖权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材料。许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6有份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期间相识恋爱,2004年4月26日生育儿子曾,2005年11月28日生育女儿曾研婷。2008年7月14日双方在江西省于都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年纪轻轻,没有考虑清楚就草率结婚,婚后亦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一直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家里的一切开支都由原告独自承担,被告却经常赌博,没钱就到处去借,甚至向借高利贷,还抢原告的钱。被告还在外面与其他女人同居。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仍然不悔改。2011年1月22日,被告因赌钱欠下债务,遂进行盗窃。2012年9月12日,被告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仍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综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曾及女儿曾研婷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曾赖权目前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但根据许某提供的材料,许某及曾赖权户籍所在地均在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仙下乡石陂村龙湖脑组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的规定,本院对该离婚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由起诉人许某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许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文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校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