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牡民终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薛智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薛智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终字第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侯希承,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云生,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建公司第三综合项目部党委书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王进军,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智高,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代理人孙金孝,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上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薛智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祁云生、王进军,被上诉人薛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金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二、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93元,退还给上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审判长 于 尧审判员 张继凯审判员 周晓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鞠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