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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榆林市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鹏斌、叶翔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张某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480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叶某,女。本院执行某公司与张某某、叶某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叶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叶某向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返还房屋拆迁补偿金人民币469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0元,执行费610元,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书及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凯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