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铁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朱月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沪铁刑初字第335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朱月山(曾化名谢海兴、朱月仁、朱丹山),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指定辩护人施意霖,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月山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月山、指定辩护人施意霖及翻译人员李玉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7日8时15分许,被告人朱月山在铁路上海站10号候车室K290次列车检票口处,趁被害人王某某排队检票不备之机,从其裤子右后侧口袋内窃出黑色方形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35元及被害人身份证一张,得手后逃至8-9号站台东高架处时被反扒民警当场抓获。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公安人员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影印件、《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朱月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月山是又聋又哑的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朱月山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护人提出朱月山系聋哑人,迫于生计实施盗窃,故犯罪具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且此次盗窃数额不大,赃款及赃物已及时发还被害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7日8时15分许,被告人朱月山在铁路上海站10号候车室K290次列车检票口处,趁被害人王某某排队检票不备之机,从其裤子右后侧口袋内窃出黑色方形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35元及被害人身份证一张,得手后逃至8-9号站台东高架处时被反扒民警当场人赃俱获。上述赃款赃物现已依法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人员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证实,被告人朱月山在实施盗窃时被反扒民警目睹并在逃逸时被人赃俱获的经过;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印证了其财物被窃及反扒民警抓获被告人的事实;查获的赃款赃物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并制作了《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同时以刑事影印件的形式固定在案,《发还清单》则反映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二查一比”情况等证实,被告人朱月山的身份及其前科劣迹情况,该身份情况系自报。以上证据均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且经法庭查证属实。被告人朱月山亦供认不讳。所有证据相互关联,合法有效,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月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朱月山系又聋又哑的人,且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但朱月山曾因盗窃被司法机关多次处以刑事和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月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 琳审 判 员 江 涛人民陪审员 郭美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佳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