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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光法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周芳申请执行王道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周芳,王道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光法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张周芳。被执行人王道全。本院在执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张周芳申请执行王道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道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924.4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道全没有履行,剩余债权数额24924.45元及利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陈良年审判员  李良应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