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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陆正旭、陶海员等与谭柳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正旭,陶海员,唐文惠,陆唐唐,谭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182-2号申请执行人陆正旭。申请执行人陶海员。申请执行人唐文惠。申请执行人陆唐唐。被执行人谭柳勇。申请执行人陆正旭、陶海员、唐文惠、陆唐唐与被执行人谭柳勇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合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谭柳勇桂G×××××号五菱牌面包车进行评估拍卖。另查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评估拍卖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案未能在本次执行期限内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桂勇助理审判员  覃桂茶助理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荣开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