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德万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贵安车业有限公司、福建安德工贸有限公司、王松明、苏雪钦、兰凌锋、兰芳、谢健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德万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贵安车业有限公司,福建安德工贸有限公司,王松明,苏雪钦,兰凌锋,兰芳,谢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664394-3。负责人詹惠妹,行长。被执行人宁德万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7654694-3。法定代表人王松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贵安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8507230-5。法定代表人兰凌锋,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安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731260-3。法定代表人王松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松明,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苏雪钦,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兰凌锋,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兰芳,女,1975年4月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谢健新,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德万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贵安车业有限公司、福建安德工贸有限公司、王松明、苏雪钦、兰凌锋、兰芳、谢健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蕉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蕉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兰成弟代理审判员 徐 萍代理审判员 魏各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