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行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舞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介广权、孙巧丽行政征收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介广权,孙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行执字第43号申请人执行人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连生,主任。被执行人介广权,男。被执行人孙巧丽,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舞行审字第9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7月23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广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舞阳县孟寨乡支行账号621098504000023****金额5176.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文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