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刑二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徐双荣、闫力勇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双荣,闫力勇,李文军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二终字第28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双荣,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川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川县。2007年10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力勇,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部部长,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辩护人李银凤,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系被告人闫力勇妻子。辩护人闫亮,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系被告人闫力勇儿子。原审被告人李文军,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黑龙江省桦川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桦川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审理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双荣、闫力勇、李文军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汤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双荣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闫力勇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文军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被告人违法所得600万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徐双荣、闫力勇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均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双荣、闫力勇骗取贷款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嵩审判员 姚剑英审判员 丁思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