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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马维海、马阿英舍诉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茶格三标段项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维海,马阿英舍,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642号原告马维海原告马阿英舍被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本案在审理原告马维海、马阿英舍诉被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茶格三标段项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诉主体错误,待查实被告后再次起诉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维海、马阿英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准许撤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维海、马阿英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5元免交。审 判 长 张 海 洁审 判 员 尖  措人民陪审员 公保当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道尔吉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