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逯遥、平昌县慷达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逯遥,平昌县慷达投资有限公司,正安县弘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弘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家永,李小勇,梁敏,四川省平昌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逯遥。被告:平昌县慷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永,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正安县弘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永,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弘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家永。被告:李小勇。被告:梁敏。被告:四川省平昌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邱成相,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逯遥、正安县弘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慷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弘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家永、李小勇、梁敏、四川省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900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严永鸿审 判 员 黄 淳人民陪审员 丁庆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