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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清远市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992号原告:清远市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一号区。法定代表人:何伟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国伟,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XX龙,公司员工。被告:宋涛,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公民身份号码×××2052。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向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