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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邓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任远,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俊燕,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现在上海市青浦区新收犯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邓某负担。审判员  顾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华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