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邓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任远,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俊燕,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现在上海市青浦区新收犯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邓某负担。审判员 顾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华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