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一终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青岛锦绣坊家纺品有限公司与潘桂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锦绣坊家纺品有限公司,潘桂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2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锦绣坊家纺品有限公司。法代表定人赵福萍,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怀革,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娜,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桂华。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锦绣坊家纺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桂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锦绣坊家纺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锦绣坊家纺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锦绣坊家纺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锦绣坊家纺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镜圆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代理审判员  徐雪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