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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民管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自强诉被告陈小冬民间借贷纠纷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强,陈小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管初字第14号原告刘自强,男,1990年3月出生,汉族。被告陈小冬,男,1989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刘自强诉被告陈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将该案移送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被告陈小冬的住所地在自贡市贡井区青杠林84栋1门附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小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