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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国网��东新泰市供电有限公司与新泰市和源石料厂、方源之等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山东新泰市供电有限公司,新泰市和源石料厂,方源之,陶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932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山东新泰市供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泰市和源石料厂被执行人方源之被执行人陶勇军申请执行人国网山东新泰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和源石料厂、方源之、陶勇军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9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64772.28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新泰市和源石料厂所有财产、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方源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市中支行存款360000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29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