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三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白银市白银区泰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朝、被告刘正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白银区泰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朝,刘正彩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初字第727号原告白银市白银区泰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蒲永权,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琨,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杜娟,系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朝。被告刘正彩。原告白银市白银区泰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朝、被告刘正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正在履行合同,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白银市白银区泰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朝、被告刘正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9元,由原告白银市白银区泰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锴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