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毛应强与朱志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应强,朱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毛应强,男,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朱志龙,男,汉族,初中文虎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应强与被告朱志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以(2015)千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调解书调处被告朱志龙赔偿原告毛应强12000元,被告刘秀强赔偿原告毛应强2000元,合计14000元。于2015年12月7日前一次付清。审理期间,被告刘秀强已赔偿原告2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朱志龙于2015年12月7日将案件款12000元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5)千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拴信审判员 时宏杰审判员 时彦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成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