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行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军不服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给第三人商丘市晶宝置业有限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商丘市晶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睢行初字第00124号原告王建军,男,汉族,1972年3月8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曹月坤,局长。委托代理人闫向军,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生,住商丘市,该局法规科科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商丘市晶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孔中原,董事长。原告王建军不服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给第三人商丘市晶宝置业有限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书强审 判 员 陈 超人民陪审员 刘海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亚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