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田国明与徐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国明,徐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777号申请执行人田国明,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执行人徐国良,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国明与被执行人徐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刘永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丽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