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运枝与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运枝,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948号原告黄运枝,女,汉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被告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姚金香。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史会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运枝诉被告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运枝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运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运枝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丽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