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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运枝与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运枝,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948号原告黄运枝,女,汉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被告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姚金香。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史会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运枝诉被告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运枝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运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运枝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丽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