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蔡英炯与巫亚红、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英炯,巫亚红,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857号申请执行人:蔡英炯,男,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被执行人:巫亚红,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被执行人: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巫亚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263898-X。法定代表人:巫亚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一初第016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巫亚红、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蔡英炯200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544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截止到2015年11月23日),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240元、执行费23740元,合计257798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巫亚红、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57798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亮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