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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湖北宜昌佳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宜昌佳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宜昌佳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江口社区沿江路60号。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89-1号。法定代表人曾峰,该公司董事长。湖北辉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89-1号。法定代表人曾胜,该公司董事长。湖北宜昌佳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辉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辉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连带偿还湖北宜昌佳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债务1938000元,并自2014年7月17日起以1938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向湖北宜昌佳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若逾期支付,则从2014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资金占用费。因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辉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湖北宜昌佳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辉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宜昌佳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938000元,并自2014年7月17日起以1938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向湖北宜昌佳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116280元,因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辉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从2014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6.0%的4倍支付截止2015年12月16日止的资金占用费542640元,同时,应当承担本案执行费28369元,以上合计2625289元,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宜昌佳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辉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2528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