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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3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沈阳信达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信达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3163号原告沈阳信达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塔北一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文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仲秋,女,汉族,系沈阳信达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于娜,女,汉族,现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沈阳信达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涛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信达理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