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平喜与周立丰、胥晓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平喜,周立丰,胥晓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赵平喜,身份号码2306221972********,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古恰乡仓粮村前仓粮屯。被执行人周立丰,身份号码2207211980********,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肇源县一中道东三千里烤肉店。被执行人胥晓桐,身份号码2306221981********,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肇源县一中道东三千里烤肉店。赵平喜与周立丰、胥晓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日作出的(2015)源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立丰、晶晓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平喜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立丰、胥晓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立丰、胥晓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平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立丰、胥晓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平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志代理审判员 李中甫代理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冬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