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调确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晨、向延满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晨,向延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调确字第422号申请人:周晨。申请人:向延满。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晨、向延满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王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晨、向延满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2月4日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向延满返还周晨欠款35000元。分期履行:于2016年1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余款25000元。二、若向延满有一期逾期,则视为全部欠款到期,向延满除需支付剩余欠款外,尚应支付利息(以剩余欠款为本金,从2014年9月27���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共同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请司法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