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彦卿关于杨利娟继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卿,陈晨,杨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陈彦卿,男,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申请执行人,陈晨,男,汉族,地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利娟,女,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在执行陈彦卿、陈晨诉杨利娟继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永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