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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彦卿关于杨利娟继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卿,陈晨,杨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陈彦卿,男,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申请执行人,陈晨,男,汉族,地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利娟,女,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在执行陈彦卿、陈晨诉杨利娟继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永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