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龙善飞、周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龙善飞,周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5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37号。负责人:胡红斌,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洋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龙善飞,男,1972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7209041895,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长埫口镇敦厚集镇141号。被告周静,女,1979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7901010542,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沔阳大道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告龙善飞、周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善飞、周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龙善飞、周静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