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新民初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蒲建学与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建学,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011号原告蒲建学,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宝兴县五龙乡团结村老佤沟组**号。被告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万象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荣华,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吴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罗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建学诉被告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2015年12月11日,原告蒲建学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蒲建学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建学撤回对被告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蒲建学负担(原告蒲建学已预交2245元)。审判长  梁林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苡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