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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9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罪犯高天绑架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9178号罪犯高天,男,汉族,1982年6月7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2006)阜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天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5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2年08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高天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