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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照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伟光与莱阳市照旺庄镇祝家疃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光,莱阳市照旺庄镇祝家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照民初字第225号原告:王伟光。被告:莱阳市照旺庄镇祝家疃村村民委员会。地址:莱阳市照旺庄镇祝家疃村。法定代表人:王畔波,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光诉被告莱阳市照旺庄镇祝家疃村村民委会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光撤回对被告莱阳市照旺庄镇祝家疃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鹏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