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刑减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权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权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刑减字第00471号罪犯权某,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扶风县南阳镇,农民。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碑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权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18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27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5年1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意见书提出罪犯权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真参加普法教育,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及时事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和管理,遵守劳动现场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4个积极。商州监狱并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商州监狱报请罪犯权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权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权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高奇审判员 姜淑成审判员 卢洛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丹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