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韦秀松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秀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316号罪犯韦秀松,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秀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韦秀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秀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秀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积极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秀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