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蒋某某,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某某,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