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初字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艳东与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东,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1529号原告:张艳东,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付强,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东与被告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东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张艳东负担。审判员 赵 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南红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