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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殷伟辉与被告杨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伟辉,杨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937号原告殷伟辉,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出生。被告杨嵘,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伟辉与被告杨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殷伟辉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伟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伟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伟辉承担。审判员  肖伟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