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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正昌、董茂秀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正昌,董茂秀,颜生兵,杨秀花,颜生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11号。法定代表人袁仕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吉正昌,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董茂秀,职业不详。被执行人颜生兵,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秀花,职业不详。被执行人颜生年,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通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正昌、董茂秀、颜生兵、杨秀花、颜生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