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三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关义与蒲洪强、张云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关义,蒲洪强,张云泽,青岛增通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1525号原告孙关义。法定代理人鞠彩芳。法定代理人迟桂英。委托代理人刘晓玲,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蒲洪强。被告张云泽。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邢丽娜,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增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柳州路南99号。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2号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张新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素茂,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关义与被告蒲洪强、被告张云泽、被告青岛增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关义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关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关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关义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君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