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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永海与肖锋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海,肖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胡永海。被执行人肖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肖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锋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11170元(含借款本金25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诉讼费32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4400元),或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个人处相同金额的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其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