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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志刚、刘绪来等与刘满春、赵立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刚,刘绪来,单长荣,吴兵,刘艳艳,关丽英,刘满春,赵立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212号原告刘志刚。身份证号130222197812050215联系方式原告刘绪来。身份证号130222195710180212联系方式原告单长荣。身份证号130222195504040227联系方式原告吴兵。身份证号130222198105100417联系方式原告刘艳艳。身份证号130282198205300244联系方式原告关丽英。被告刘满春,联系电话。被告赵立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地址唐山市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张小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悦,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1510511907,联系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刚、刘绪来、单长荣、吴兵、刘艳艳、关丽英,被告���满春、赵立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刚、刘绪来、单长荣、吴兵、刘艳艳、关丽英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么文国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孟德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