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毛某甲、刘某、康某、张某甲、屈某、徐某犯寻衅滋事罪、游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甲,刘某,游某甲,康某,张某甲,屈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