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刘桂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790号原告:刘桂芳,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永锋,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负责人:郝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芳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告诉。审 判 长 何其方代理审判员 谢省伦人民陪审员 宋佳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