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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4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红玲与唐玉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玲,唐玉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倴民初字第4139号原告:张红玲。被告:唐玉军。案由:所有权确认原、被告于2003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13日生育长女唐某。2013年3月1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滦南县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对婚生子女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其中座落于滦南县倴城镇翰林雅苑小区204栋2单元1501室房产一处归被告唐玉军所有。后经原、被告协商,将离婚协议中归被告所有的上述房产现归原告张红玲及婚生女唐某共有,房屋贷款仍由被告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座落于滦南县倴城镇翰林雅苑小区204栋2单元1501室房产一处归原告张红玲及婚生女唐某共有;二、被告唐玉军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上述房产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的贷款还清。三、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红玲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赛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