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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聂坤利与重庆轴承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坤利,重庆轴承工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472号原告聂坤利,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岩一村35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312-7。诉讼代表人罗万银,重庆轴承工业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坤利与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聂坤利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坤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聂坤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坤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