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聂坤利与重庆轴承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坤利,重庆轴承工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472号原告聂坤利,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岩一村35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312-7。诉讼代表人罗万银,重庆轴承工业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坤利与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聂坤利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坤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聂坤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坤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