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乔玉武、黄友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玉武,黄友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680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学存委托代理人袁红哲被告乔玉武被告黄友财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乔玉武、黄友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崇忠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人民陪审员 田秋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玥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