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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严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羌白镇。被执行人严某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朝邑镇。本院执行王某某与严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3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货款309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荔县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00591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