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9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罪犯张祥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9352号罪犯张祥,男,汉族,1985年1月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00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祥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祥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